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城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9-24浏览量:
泉山区、鼓楼区、云龙区、九里区卫生监督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现将《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城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和安排,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城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创建文明城市
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文明委、市卫生局关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徐州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推进措施》《徐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书》(徐文明委【2009】11号)、市卫生局《创建文明城市公共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徐卫(2009)5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发动,周密组织,逐项整治,确保达标,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扎实基础。以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监管为主线,以提高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店)、小歌舞厅、小旅馆、二次供水等单位为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创建任务,落实创建责任,不断提升城市的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夯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有计划、按时序、分步骤的集中整治行动,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全民参与、重点突出、扎实推进的工作格局。年内实现市区二环路以内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达标,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创建文明城市公共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关于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的相关任务指标。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卫生监督形象,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创建检查指标
1.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性公共场所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验、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有“五病”调离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3.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公共用具、用具消毒制度落实,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游泳馆、休闲娱乐场所等符合相应行业卫生要求。
5.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有调离制度和调离记录)。卫生监督部门及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合格率达到100%。市政供水单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
加强二次供水监督监测,二次供水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持有合格的水质监测报告。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全面整治(8月—10月)
(一)、制定计划,强化宣传。(8月1日-30日)。按照“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监管措施。将各项工作分解到岗、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通过召开动员会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层层宣传动员,使每名监督员都充分认识到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熟悉和掌握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真抓实干精神落实此项工作。同时,做好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到创建工作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关注创建,个个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资料准备。(9月1日-30日)。各有关单位应在2008年“五小”行业、餐饮业、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核实、完善本底资料。摸清各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企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底数,为创建工作提供专项监管的基本依据。资料准备工作是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创建软件资料的收集,确保三年档案资料完善、翔实、规范,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创建资料的准备工作。
(三)、集中检查,整改验收。(10月1日-31日)。要紧紧围绕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加大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力度,对经营者逐一检查“三证”(健康证、培训证、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已达标的要求全面完善,巩固提高;对未达标的要求集中攻坚,按时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市卫生监督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确定的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把创建工作纳入卫生监督年度考核工作指标,对工作负责、成效显著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作风拖沓、工作滞后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阶段:检查考核(11月)。对照标准,组织开展模拟自查,查漏补缺,办争全面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要求,迎接市创建办检查验收,实现文明城市的创建目标。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12月)。以抓反复、防回潮为重点,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集中整治达标成果持久长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创建文明城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并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高质量地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把握关键,重在落实。要认真对照《徐州市文明城市创建公共卫生管理目标任务书》,查找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办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履行好职责,落实好责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应将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目标、准确把握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监管,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落实公共场所各项消毒措施,强化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保证各项任务的全面达标。
(三)打扶并举、攻坚克难。公共场所存在的无证经营问题是创建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坚持打击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基本要求的,要帮扶引导,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卫生许可证;对整体布局不合理,面积过小,硬件设施不完善等实不具备基本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借助此次创建工作的强大声势,坚决取缔。同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薄弱地区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店)、小歌舞厅、游泳馆、二次供水等薄弱环节,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抓出成效,全力完成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