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4-17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铁路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大屯分所:
为加强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市场上一些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以及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的消毒产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对象为各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消毒产品。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对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违规宣传内容。市所将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
(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生产企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中旬)为启动阶段。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09年4月中旬至7月底)为检查阶段。各县(市)、区要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阶段(2009年8月)为总结阶段。各县(市)、区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附件2)。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文件等精神,做好消毒产品的日常卫生监督,更好地发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管,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方面的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提高对专项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行动的认识,精心部署此次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切实落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将整治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指导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引导公众正确消费。各地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积极建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执法。各地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标。
(四)做好信息反馈和通报工作。各地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流向他地以及流入我地的违法消毒产品,应及时向我所通报信息。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应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
请各地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汇总表、调查表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监督所二处。联系人:谭琦、杨孝东,联系电话:82368653,传真:82368637,电子邮箱:x82368653@163.com。
附件一:《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
附件1
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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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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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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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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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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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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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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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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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无效卫生许可证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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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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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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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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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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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合格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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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监督员(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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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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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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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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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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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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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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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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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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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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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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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
委托加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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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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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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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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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生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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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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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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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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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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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称 产品批件号 发证日期 加工数量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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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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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委托生产纪录: 1.是 2.否
记录完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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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是否留样: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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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是否检验: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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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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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