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假期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量:
徐卫监所〔2007〕40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假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假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假期管理制度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
附件: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假期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的责任心,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卫生局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处室对职工的请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并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
三、办理请假手续,应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并于当天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由所领导审批。
四、处室负责人请假由所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请假应坚持事前请假,批准后再休假。因急病、重病、紧急要事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并加以说明。
六、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日标准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旷工时间达到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凡请探亲假者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往返路费。
八、请假人员期满后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必须按原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办理。
九、当年的休假天数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如有工作需要,一次性不能休完的,应累计计算休假天数。
十、除公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其余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十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待遇办理。
十二、女职工产假期间上班确有困难的,在产假未满前经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哺乳假期内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按80%发给,误餐费、岗位考勤奖、卫生津贴、差旅费、下基层费、劳保、洗礼费、单位奖金按实际工作天数发给。
十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每天可以分两次使用。
十四、职工请病假时,应在病休的当天持医院证明,向单位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或托人代请,事后凭院方病假证明补办手续。
十五、因工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
十六、经医院证明病愈可以工作的,在工作期间旧病复发或患有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息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没有病愈证明上班的,上班一个月又请假的,应将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十七、事假发放70%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超过的天数扣发50%的工资。误餐费、岗位考勤奖、卫生津贴、差旅费、下基层费、劳保、洗礼费、单位奖金按实际工作天数发给。
十八、其余有关假期福利待遇详见市卫生局人事处相关文件。
一、病假待遇
发放项目 |
条件 |
发放 标准 |
机关 基础 和 工龄 工资 | ||
津贴(活工资) 误餐费、卫生津贴 |
按实际工作天数发给 |
| |||
机关 工资制 |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职岗津贴 |
六 个 月 以 内 |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 |
100% |
全 额 发 放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 |
90% | ||||
事业单位 工资制 |
固定工资 职岗津贴 |
工作年限已满十年, 发给本人 |
100% | ||
机关工资制 |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职岗津贴 |
六 个 月 以 上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 |
70% | |
事业单位 工资制 |
固定工资 职岗津贴 |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 |
80% | ||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 |
90% |
注:1、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工资全额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我省地方性补贴165元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市、节编奖、目标奖、年度考核奖等辅助性补偿工资;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文件依据:
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二、年休假待遇
工作年限5年不满10年 |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
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上 |
7天 |
10天 |
14天 |
注:1、职工休假期间,国家和省、市规定工资福利待遇(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不变。
2、当年的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休假期合并使用,但不得超过二年度的休假时间。
3、职工一次事假超过七天,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的休假时间。
4、职工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不在安排休假。
5、职工享受的婚丧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其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
6、休假期间遇到法定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顺延。
7、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但探亲假短于休假的,可按休假执行。
8、职工当年疗养时间已达到其规定的休假时间的,不再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天数享受产假(含男方护理假),仍按规定享受休假。
10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安排休假。
11、年休假规定所指的工作年限可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办法计算。
文件依据:
1、 江苏省人事局《保险福利问答》1953—1991
2、 苏办(1991)94号、苏人四(1991)21号
三、职工探亲假有关待遇
职工国内探亲 (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 |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 |||||||||
未 婚 |
已 婚 |
未 婚 |
已 婚 | |||||||
探 父 母 |
探 父 母 |
探 配 偶 |
探 父 母 |
探 父 母 |
探 配 偶 | |||||
一 年 一 次 |
两 年 一 次 |
四 年 一 次 |
一 年 一 次 |
一 年 一 次 |
两 年 一 次 |
三 年 一 次 |
四 年 一 次 |
四 年 一 次 |
一 年 一 次 |
四 年 一 次 |
20天 |
45天 |
20天 |
30天 |
20天 |
45天 |
70天 |
4个月 |
40天 |
30天 |
6个月 |
注:1、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工探望配偶,每年只能给予一方探亲假依次,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从次年度起开始享受。
4、女职工到配偶所在地生育,超过产假规定后继续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配偶探亲待遇。
5、职工当年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未婚职工与父母团聚二十天以上,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标准基数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
7、在探亲假期限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不变。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江苏省人事局《保险福利问答》1953—1991
四、婚丧假待遇
项 目 |
条 件 |
休假时间 |
婚 假 |
依法登记结婚 |
3天 |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且未生育过子女的初婚夫妻增加 |
10天 | |
丧 假 |
1、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2、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职工照料丧事的经单位批准 |
3天 |
注:1、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去外地所需费用,由职工全部自理。
文件依据:
1、江苏省人事局《保险福利问答》1953—1991。
2、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五、生育假期待遇
项目 |
条 件 |
时 间 |
流 产 假 |
怀孕三个月以内 |
30天 |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 |
42天 | |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
90天 | |
产 假 |
正常生育 |
90天 |
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增加 |
60天 | |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
15天 | |
难产的增加产假 |
15天 | |
符合晚育年龄的初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
10天 |
注:1、男年满25周岁或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或女年满23周岁结婚怀孕,初婚初育为晚育。
2、职工长期病休期间按计划生育的可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病假工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不变。
文件依据:
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3、江苏省人事局《保险福利问答》1953-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