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2:再生育审批条件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7-03-02浏览量: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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