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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9号)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0-27浏览量:

                       苏卫监督〔2008〕39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三部门于今年2月联合成立“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苏卫监督〔2008〕9号),决定对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九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卫生监督所,各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市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成立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苏卫监督〔2008〕9号),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评估和检查指导等工作,下设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的要求,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科学管理和能力建设,加大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的投入,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建管并重,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争取用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以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评估标准
  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39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卫监督〔2006〕24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制定市、县(市)、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作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依据。《评估标准》既是评估标准,也是建设发展标准。
  三、评估方法
  为更好地开展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标准》,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制定市、县(市)、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操作手册 (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另发)等相关配套文件。评估工作将以《评估标准》为依据、按《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
评估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知识技能考核、问卷调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评估工作时间约2天。
    四、评估程序
  (一)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在各地自行评估,评分达到“基本达标”标准分值后,再申请进入上一级评估的程序进行。
  (二)县(市)、区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自评分达到“基本达标”标准分值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申请初评,经市卫生局初评合格后,由市卫生局向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下简称省评估工作小组)申请省级评估;市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自评分达到“基本达标”标准分值后,由市卫生局向省评估工作小组申请省级评估。
  (三)申请省级评估时,要按《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申请书》(附件2)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附规定的资料。
  (四)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下简称省评估办)接到市卫生局提出的省级评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规定后,省评估办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评估。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由省评估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省评估办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省评估办要结合全省实际组织调研指导,促进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开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包括评估时间、评估对象和评估工作实施等。
  (三)各市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领导,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实施计划,对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作出具体工作安排。
  (四)省评估办将组织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的专家组成省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省评估组的专家如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并有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评估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评估专家的回避由省评估办决定。
  必要时也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观察员参与评估工作,了解并监督评估工作的全过程。
  (五)评估结束后,省评估组向省评估办提交《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报告》。
  六、评估结论
  省评估办向省评估工作小组上报省评估组提交的《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报告》,经省评估工作小组批准后,在省卫生厅网站公示一周。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评估工作小组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评估办进行复核审查,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七、奖惩措施
  对评估结论为“达标示范”的,省评估工作小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评估工作有关规定,且影响较大的单位,省评估工作小组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估。
  八、其他
  本工作方案由省评估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市、县(市)、区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2、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申请书

附件下载:市、县、区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