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窗口式办文规定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0-25浏览量:
一、根据市政府《徐州市政府部门窗口式办文办法》(徐政发12002]3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卫生行政审批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我局未进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实行窗口办文,即:申办对象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收文窗口递交,按规定的时限到发文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问环节,均由我局内部协调处理。
三、市卫生监督所是市卫生局具体承担执法事务的执行机构,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处是市卫生局实行窗口式办文的收发文窗口,负责收发审批文件,接待和解答办文查询。安排 办文会商及现场检查。局机关任何处室均不得自行受理审批文件。
四、局机关各处室审批责任分工及责任追究按我局《徐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徐卫法监[2002]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局机关各处室、市卫生卫生监督所各处室兼职档案管理员为办文员,负责本处室审批公文的接收、转送。
六、收发文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收文回执。同时将以上信息资料录入微机后及时把申请材料送至责任处室,并按公文运转的程序办理签收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来文不予受理。
七、责任处室承办人员在办理业务中,需来文单位或个人当面说明情况的,应由责任处室向收发文窗口提出,统一安排洽谈。各处室不得自行与申请单位或个人接触。
八、责任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向收发文窗口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
九、责任处室办结后及时交收发文窗口并履行办结签字手续。收发文窗口统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办理结果。
十、公文办结后于5日内将各类材料统一向档案室移交。
十一、审批中涉及到现场勘查的,应由收发文窗口统一扎口安排。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申请资料以外的事项,防止增加申请单位的负担。
十二、我局设立办文查询电话,号码为5800755,意见箱设在市卫生监督所,投诉电话设在局监察室,号码为5583109。
十三、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负责办文全过程中的处室协调,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办文全过程的监管、督办和督察,确保按期办结。
十四、对能按照规定及承诺较好地完成任务的收发文人员、责任人员及处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市政府《徐州市政府部门窗口式办文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