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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管理亟待加强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7-23浏览量:

卫生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一种卫生系统内部监督的方式。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地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分析,并针对行政争议案例增多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行政争议案例逐年增多

  自2004年至2008年,广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收到卫生行政复议申请100多起,其中依法受理复议案例56起、诉讼案例16起。这些案例的特点主要是:

  一、案例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2004年广西共发生卫生行政复议和诉讼11起,而2008年已逐渐增至18起。

  二、案例多因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批行为引发。在依法受理的案例中,因卫生行政处罚引发51起、卫生行政审批行为引发的15起、医疗纠纷及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6起。在卫生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中,因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满的最多,其余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饮用水和消费产品处罚等。

  三、市、县两级卫生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例数量居多。在上述案例中,发生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49起、县级22起,自治区监督机构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例仅1起。

  四、案例维持率较低。在案例处理结果中,卫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的10起,得以维持的38起,由于撤回申请或撤诉等其他原因终止的案例23起。

  引发案例的原因不容忽视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信访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争议案例增多是必然趋势。但据分析,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首先,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发生存在认识误区。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批行为最容易引起管理相对人的不满,导致这两类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例最多。2004年以后,食品卫生监督和打击非法行医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重点,这两类案例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例中超过了90%,而且多数发生在基层。

  于是,有人认为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会就大。随着卫生行政执法重心的下移和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基层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的几率必然要加大。

  其实则不然。据调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的发生不完全和行政处罚力度成正比。如广西就有几个城市近两年没有发生卫生行政复议案例,但每年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都在600件左右。由此看来,行政复议案例的发生与卫生行政执法数量多少并不是正向的关系,主要原因依然与执法缺陷或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关。

  第二,依法办案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分析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的起源可以发现,提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由大多集中在行政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处罚依据和法律适用以及行政执法公平性等方面。行政行为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维持的概率仅为53.52%,而被撤销行政决定的案例,多存在办事程序缺陷、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可见,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质量确实有待于提高。

  改进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促进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例的发生。

  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强化法制培训,不断进行制度建设,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整体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班、案例讨论会,或通过执法责任制考评等办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发生。近年,广西在这些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如以往自治区级的卫生行政许可和制作卫生监督文书,都未启用专用印章,而是直接加盖卫生厅公章,部分文书也不经厅机关审核,存在引发争议的巨大风险。对此,卫生厅出台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对规范卫生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创新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提高卫生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水平,是维护监督机构和相对管理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需要大胆创新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转变单纯书面审查的办案方式,上级机关应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基层单位工作,并主动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使当事人对案例处理有正确的理解。合理利用调解和引导机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和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定纠止争”。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目前我区的卫生法制机构尚不够健全,没有专人处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很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如某市卫生局曾发生一起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例,由于缺乏法制机构的把关,没有发现案例中的程序缺陷,最后导致行政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所以,由于卫生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的复杂性,迫切需要将既懂法律又熟悉卫生专业的人才充实到卫生法制机构中,确保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卫生法制宣传与沟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只针对系统内部进行,还要向管理相对人及群众大力宣传卫生法律知识,使卫生监管工作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交流制度,在行政复议处理中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认真对待来信和来访者,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刘 莉 程新康。

(来源:健康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