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10-26浏览量:
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发布实施《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并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据了解,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