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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4-13浏览量: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将自51日起实施。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时提示了《条例》要点——

 

权威解读《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明确政府责任 保障防治经费  免费提供基本预防药物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责任。

  一是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提高防治经费的使用效益。《条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防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省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二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条例》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三是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规定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防治重点 从杀灭钉螺转为加强人畜粪便管理

  过去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一直把杀灭钉螺作为主要措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提出,把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作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主要措施之一。

  《条例》提出,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对人的粪便的管理。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针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其粪便随意在江河、湖泊中排放容易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问题,规定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条例》还提出,要推行对家畜舍饲圈养,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防治策略 同一水系实现联防联控

  在地理和环境因素相同的地区同步实施有关工程措施,同步开展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同步实施药物杀灭钉螺等联防联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防止新生感染 有钉螺地带要设警示标志

  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是最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条例》要求对有钉螺地带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并主要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划定有钉螺地带并予以公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

  二是加强对在有钉螺地带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