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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医疗机构凭成品《医疗广告证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4-12浏览量:

根据2006年上海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市卫生局于3月9日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的成品《医疗广告证明》。

  为规范医疗广告的规范管理,自3月10日起,市卫生局要求申请或换取《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如申请电视广告应当提交镜头脚本,申请广播广告应当提交文稿和录音磁带,申请平面广告应当提交作品样稿。4月15日起,医疗机构在本市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凭成品《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内容必须与《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完全一致,如发现与成品样件不符或在外省市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市卫生局将撤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并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月至6月,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将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医疗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查阅核准的成品《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和媒体类别可登陆上海市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

消息来源: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