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出台 执法越位缺位都将被问责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6-20浏览量:
近日,卫生部印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执法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