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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卫生监督提供保障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3-31浏览量:

卫生监督工作的良性运转尤其是能力的提高有赖于政策保障。实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后,浙江省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囿于机构形式上的组建,更注重从政策上保障卫生监督机构的良好运转。
  近年来,为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该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卫生监督机构职能、编制等定位的机构改革政策和保障卫生监督工作良性运转的经费保障政策,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共同发文,明确将医疗机构药品收入结余的10%用于卫生监督等预防保健事业。2003年以来,浙江省把卫生监督工作纳入了“卫生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以及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提出了卫生监督体系尤其是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要求。
  因为有政策做后盾,几年来,该省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有了大幅度增长,在一定程度逐步有了保证。据2004年调查,全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平均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为518万元,人均10.3万元;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平均为212万元,人均7.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