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12-07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5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米等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缺乏工艺必要性,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