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OO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