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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于范围:主题内容规定了体育馆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采暖地区冬季)   

相对湿度              %

风速                  m/s

二氧化碳              %

甲醛                 mg/m3

16

4080

0.5

0.15

0.12

项目

标准值

可吸入颗粒物            mg/m3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               cfu/m3

b.沉降法              /

照度(比赛时观众席)        lx

0.25

 

4000

40

5

3.2 卫生要求

3.2.1 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m3

3.2.2 体育馆内禁止吸烟。

3.2.3 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对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

3.2.4 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规定。

3.2.5 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

3.2.6 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GB 9663 中表2的要求。

3.2.7 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防病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文新、黄荣、尚翠娥、崔玉珍、董善亨。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