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 标准值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
项目 标准值 |
池水温度,℃ 22~26 pH值 6.8~8.5 浑浊度,度 ≤ 5 尿素,mg/L ≤ 3.5 |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细菌总数,个/mL ≤1000 大肠菌群,个/L ≤ 18 有毒物质 按TJ 36表3执行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
项目 标准值 |
pH值 6.0~9.0 透明度,cm ≥ 30 |
漂浮物质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有毒物质 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
项目 标准值 |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 相对湿度,% ≤ 80 风速,m/s ≤ 0.5 二氧化碳,% ≤ 0.15 |
空气细菌数 a. 撞击法,cfu/m3 ≤ 4000 b. 沉降法,个/皿 ≤ 40 |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3 设计卫生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