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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今年1月实施!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1-10浏览量:

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包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在内的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该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共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五个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1


第二条

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2


第三条

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3


第四条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4


第八条

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5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序号

2025

2019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3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4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5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