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新规定施行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12-27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就进一步优化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24〕6号),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化备案管理工作模式 (一)实现数据对接。省卫生健康委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信息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二)简化备案流程及材料。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的规定;取消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取消在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加注二维码、水印、备案日期和备案编号。 (三)优化备案管理模式。企业申请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需在“江苏政务服务网”的备案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确认盖章后提交《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附件),同时上传完整的企业标准文本。各备案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 二、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一)明确备案范围。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失效。 (二)做好企标的审核和管理。企业应做好对食品企业标准的审核和管理,有需要修改情形的,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备案更新后,原备案即行失效。 三、加强企标备案后管理 (一)加强备案指导管理。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承办机构要加强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指导服务和事后管理,按要求对备案标准开展核查。对于核查发现备案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应当通知企业及时予以改正。 (二)强化备案社会监督。实施备案后公开查询,多环节强化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可及时通报或反馈卫生健康部门。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