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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11-24浏览量: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人生第一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的普及使用,管理日臻完善,它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多,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当前已成为申报户籍国籍、取得新生儿社会保障、接受医疗服务、申办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事项的依据和凭证之一。




签发证管理要求


申领告知:助产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签发核对:签发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确保出生证签发内容真实。全面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分娩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从医疗机构堵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件的发生。

证章分开管理: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档案管理: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证台账,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两锁三铁: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




法律链接


我国对于损害儿童权益、伤害群众利益、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特别是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多次明确申明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机构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相关人员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