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117台、乙类3528台!速看“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8-04浏览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期发布了《“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国卫财务发〔2023〕18号),并同时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指引》。根据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国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3645台,其中:甲类117台,乙类3528台,配置规划将按年度有序有效实施,为社会办医配置预留合理空间。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 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规划总数60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41台; “十四五”期间,江苏规划数最多,为4台,广东次之,规划数为3台,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均为2台。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规划总数125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76台。 “十四五”期间,北京、辽宁、上海、浙江、河南、广东的规划数最多,均为4台。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规划总数210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141台;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规划总数1667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860台;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规划总数819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559台; 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规划总数5333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1968台;其中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规划总数327台,其中“十四五”规划数95台。 最新发布的“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立足于发挥国家卫健委规划引领、资源调控的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健康需求为目标,给出了明确的资源扩容的数量,既包括下沉基层的,也涵盖高质量发展,既均衡布局,也突出重点。 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上释放的量,将主要用于促进国家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高水平医院的持续建设发展,提高尖端医疗水平,提升重难疾病攻关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上限。管理目录放宽释放的量,将进一步支持市县级医疗机构设备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拔高医疗服务水平的下限。总体规划促进形成以高水平医疗中心攻关、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公平、优质医疗资源便捷可及的健康中国新局面。
大型医用设备为什么需要配置规划和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一是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技术复杂,大多放射性强,医疗机构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若不加以控制,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影响医疗质量,进而影响患者健康权益; 二是大型医用设备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医疗费用大,会极大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所以,大型医用设备一是要按规划配置,二是按程序审批并规范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科学、规范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提高质量和效率。法律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