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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急救医疗秩序 促进急救医疗发展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8-29浏览量:

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盈利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对及时有效的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提高急、危、重伤病员的生存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1026发布了《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1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急救机构、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的设置、权利、义务、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急救医疗秩序,促进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社会急救医疗应遵循统一调度指挥;急救机构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院前急救电话。但是,我单位在对我市某医院急救中心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在没有被徐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急救机构,同时也没有接到市急救医疗中心(120)调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本医院的救护车将病人接至本院进行治疗,私自进行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其行为违反了《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急救医疗秩序,阻碍了急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我所对该院进行了严肃处理。因此,为全面贯彻落实《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我所将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急救医疗秩序,为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监督四处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