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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士准入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6-13浏览量:

卫生部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所有受聘于医疗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从事护士工作,从而建立了护士执业许可制度。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号),护士执业许可项目予以保留,为了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活动的管理,特别是流动护士的管理工作,卫生部、省卫生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和相关的档案资料。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加强护士准入管理工作,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是保证护士队伍素质的关键措施,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日省卫生厅针对我省护士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整体护理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护士执业的管理工作,提高了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管理,进一步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监督四处 李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