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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门诊部义诊活动的监督检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4-18浏览量:

2005年4月14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接到群众举报,称徐州市南郊宾馆正在举办非法义诊活动,监督四处监督员即刻赶到徐州市南郊宾馆对“义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徐州市南郊宾馆多功能厅二楼,某门诊部正在举行抗肿瘤诊疗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悬挂“拯救生命中国名医抗癌行——××××散爱心捐助”的宣传挂幅,挂幅上标有捐助细则:××××散1590元/盒,购买六盒可享受捐助一盒等内容;坐诊人员严××、徐××、原××、陈××等正在从事抗肿瘤诊疗咨询活动;该门诊部现场不能够提供此次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证明,且现场不能够提供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上述从事抗肿瘤诊疗咨询活动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市卫生监督所责成该门诊部立即停止抗肿瘤诊疗咨询活动,针对上述事件我所将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在义诊活动中时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打着“义诊”的旗号以“义诊”名义非法行医、从事商业活动误导欺骗公众等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卫生部已于2001年下发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法(2001)365号),根据通知精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应该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按照备案的义诊内容开展义诊活动。义诊活动中不得推销药品、保健品或者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以及从事其它商业活动,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监督四处李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