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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场所暗藏玄机,云龙卫监重拳打击非法医美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05-11浏览量: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很多爱美人士选择通过医美实现变美的心愿,然而有些生活美容机构,打着快捷、价低、创伤小的口号,没有行医资质竟然在自家店里干起了医疗美容,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厉打击!

近日,云龙区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辖区内一家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生活美容场所!



伪装?生活美容场所暗藏玄机

云龙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辖区内的一家美容店为顾客开展粉刺挤压祛痘项目,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接到举报后,云龙区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到达现场后卫生监督员发现有两名顾客正在店内接受生活美容服务,看似一切正常。




洞察!执法人员早已看透一切

卫生监督员们继续寻找“线索”,果然在店内皮肤管理室的小推车内发现粉刺针3支、采血针23支。该单位负责人解释说粉刺针、采血针都是为顾客操作粉刺挤压时使用的。

就在此刻,另一组卫生监督员在店内理疗室发现了一台冰箱,打开冰箱后,发现里面赫然存放着医疗美容注射用的肉毒素和玻尿酸溶解酶针剂,大部分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卫生监督员立刻对发现的“药品”进行了证据固定。

面对铁证,该单位负责人对其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针剂注射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生活美容机构禁止开展医疗美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生活美容机构的人员和场所不具备行医资质,禁止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活美容机构不具备行医资质,禁止开展医疗美容行为!请广大生活美容机构守好底线,切勿以身试法,否则等待你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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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徐州卫监提醒市民朋友,爱美需谨慎,做医疗美容项目前,请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不要贪图便宜而误入非法医美的陷阱,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若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