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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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007-06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

  • 182007-06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令第4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

  • 182007-06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

  • 182007-0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

  • 182007-06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182007-06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

  • 182007-06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1年7月23日卫医发[2001]207号印发)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的精神,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

  • 182007-06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7月18日卫医发〔2000〕233号印发,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 1820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 182007-0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