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公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开承诺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02-07浏览量:
第一条 为方便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在徐州卫生监督网站公示在徐州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名单及各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第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都可在徐州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医疗机构有自主选择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
第四条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对已签订《依法执业公开承诺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徐州卫生监督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公开承诺书》、机构资质、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时,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对以下资料进行核查: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材料。
对上述资料核查后,资料完整出具接收资料回执单,若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应对公示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及时更新维护。
第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核准服务项目等发生变化,需更变更公示信息的,应及时向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材料;
(二)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材料;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需要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若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条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应依法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暨徐州市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考试系统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将在徐州范围内开展服务的各类检测报告上传到《徐州市职业健康信息系统》。
第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若存在以下行为,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将从已公示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中撤销该机构的《依法执业公开承诺书》,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撤销原因:
(一)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被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罚的;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因违法违规被徐州市卫生监督机构约谈过2次的;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将各类检测报告上传至《徐州市职业健康信息系统》的;
(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依法执业公开承诺书》。
第九条 《依法执业公开承诺书》被撤销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60日后可重新签订《依法执业公开承诺书》。
第十条 徐州市卫生监督网上公示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按照签订承诺书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承诺书签订时间相同的,按照有效证书编号年份先后顺序排列;有效证书编号年份先后顺序相同,则按照有效证书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排列。
第十一条 各机构每年12月底前需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供年度服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徐州市范围内开展业务情况小结、统计表(包括服务对象、服务项目)等,并提供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