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医疗机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起草原则
1、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与医疗纠纷处理做好衔接。
2、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
3、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奖优罚劣。
《办法》主要内容
1、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2、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
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不得推诿、搪塞。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1、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2、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