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排出的医疗污水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任何消毒和处理排放会造成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造成长远影响。
什么是“医疗机构污水”?
我们来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是怎么定义和要求的
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的排放要求又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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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日均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日均值)
了解了医疗机构污水的排放要求,那么,
作为卫生监督机构,
我们又承担着怎样的职责?
我们的职责依据在哪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法律责任部分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若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若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若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医院院内污水的消毒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到日常监督执法,卫生监督机构应该督促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对医疗机构污水消毒效果监测记录和消毒剂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检查传染病门诊、留观室和病房是否设有污水局部消毒处理设备设施等。
供稿 周刘芳 编辑 张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