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7-03-22浏览量:
各区卫生监督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测落实徐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计生系统2016年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对二次供水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现拟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及水质专项监督检测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今年是徐州市迎接国家文明城市验收、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之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及水质检测情况是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落实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测工作,切实保障全市百姓的饮水安全。
二、工作安排
1、摸底核实阶段(2017年3月15日-3月25日)
结合《关于开展城市生活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徐卫【2016】113号)中已经排查的二次供水设施情况,进一步核实辖区二次供水单位底数和设备设施类型,3月25日前填写上报设备设施汇总明细表(附件1)。
2、卫生监督和水质抽检(3月25日-4月30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开展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抽检工作。每区二次供水设施抽检比例不低于50%,数量不少于30家,开展常规项目检测。
3、总结汇总。(5月1-5月15日)
各地要及时汇总水质抽检结果,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并于5月15日前将附表2、3上报至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应急处。水质抽检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1、无负压供水设备设施属于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无负压供水设备纳入卫生监督和水质抽检的范围。
2、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及卫生管理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整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开展水样的采样工作,规范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水质检验结果要及时以《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抽检单位类型应尽可能覆盖蓄水池(水泥、不锈钢)、无负压供水设备。
3、水样抽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应该对责任单位立案处罚,立即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并进行二次采样。
4、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监督所应急处。
联系人:李大伟 联系电话:13685185002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