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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4-05-19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大屯分所,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徐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委办〔2014〕55号)、市委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徐政法〔2014〕29号)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办卫生行政执法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具体移送程序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徐州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执行。
    2、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可以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销毁证据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3、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历年来打击非法行医案卷开展自查清理,凡已实施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及取缔的无证行医者,要以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复查,只要发现仍有违法行医行为的,要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凡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涉嫌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包含领域广泛,经常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沟通和联动,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办理跨行政区域、跨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时,需要责任地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查的,通过协查函请责任地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查处。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做好衔接工作。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规范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做好存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有关案件移送工作责任制,明确各自移送机构,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要准确把握案件移送法律依据、移送范围、移送时限、移送材料、移送要求等关键要素,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法制审查制度、移送案卷登记签收和备份存档制度等各项制度。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