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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徐委办[2011]98号)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量: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6.对已经完成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乡镇事业单位,可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尚未完成的,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医院外,其他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确定。
 
二、岗位设置原则
7.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按其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的功能和职责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9.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总量的55%。
10.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有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1.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报同级组织、人保部门核准。
1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3.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四、管理岗位设置
14.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15.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我市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按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7.相当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当处级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当科级及以下的不超过2个。少数规格低、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18.我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原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0.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21.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5。
2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组织、人保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确定,并分类控制。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3.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4.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2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七、特设岗位
26.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必须逐级审核,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报经核准后,由单位聘用。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首次开展岗位设岗管理工作时暂不批设特设岗位。
 
八、岗位任职条件
27.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8.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9.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行业指导意见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综合考虑人员资历、承担责任、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具体标准。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权限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等。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保部门核准。
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方案,经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保部门核准。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核准后,报市组织、人保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内设各等级的结构比例的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扎口管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明确组织实施的步骤及各步骤的主要工作内容;岗位说明书须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流程、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保部门备案。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变更核准。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报核准。
 
十、岗位聘用
3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本实施意见首次岗位设置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34.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5.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等程序,择优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37.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条件。
39.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任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40.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单位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人员。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聘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市、区)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须设置的,经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县(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人员聘用,经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2.各级组织、人保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按有关政策确定工资待遇。
 
十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43.各级组织、人保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4.省组织、人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作为本行业岗位设置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按照单位功能,参照相近行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指导意见的,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5.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在组织、人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4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本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