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举办全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8-28浏览量:
各放射诊疗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法制与防护意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分期举办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放射防护知识。
二、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9年9月10日-11日;
第二期:2009年9月17日-18日。
三、培训地点:徐州市人才宾馆六楼会议室。
四、报到时间:
第一期:2009年9月10日8:00-8:30;
第二期:2009年9月17日8:00-8:30。
五、报到地点:徐州市人才宾馆一楼大厅。
六、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市物价局徐价费[2007]102号文):120元/人,资料费:10元/本,食宿费自理。
七、工作要求:
1、各放射诊疗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本单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或机构及专(兼)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的作用,配合我局做好本项工作。
2、各放射诊疗工作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用于预防和治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和卫生培训等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将职业病(放射)防治经费纳入预算。
放射诊疗工作单位专(兼)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应提前到达培训地点缴纳本单位所有放射工作人员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2009-2011年度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领取培训教材。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履行义务,未接受有关法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或培训时间少于2天的,我局将不予办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各放射诊疗工作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各放射诊疗工作单位督促不力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4、本通知所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指:
4、本通知所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指:
(1)放射治疗: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在放射治疗科室工作的护理人员。
(2)核医学:核医学医师;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核医学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介入放射学: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从事介入工作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介入治疗科室工作的护理人员。
(4)X射线影像诊断(包括CT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在X射线影像诊断(包括CT专业)科室工作的护理人员。
5、各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合理安排工作,根据通知的要求,将本单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分为两批参加培训,并将一、二批次接受培训的放射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处,联系电话:82368655、13685180885;传真:82368637,E-mail:jiandusanchu@163.com;联系人:吴刚、董龙燕。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