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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索证管理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0-25浏览量:

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食品索证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来,我所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意识淡薄,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甚至伪造、涂改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所售食品的安全性缺乏了解。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我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时索证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种类索取相应证明文件:
(一)采购鲜(冻)畜禽的,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采购其它食品的,应当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四)采购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
(五)首次采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该企业合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六)同城连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统一购进食品或者原料的,可由总店或者其指定店办理索证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连锁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索证手续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必须载明所检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缺项者视为无效。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只对批次相同的同种食品有效。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销售者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食品销售者销售食品,应当持有与所售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凡无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以及检验合格证与化验单与所售食品不符合的,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购进和销售。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进行登记、归档等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该批次食品的保质期或有关证明的有效期。
五、卫生监督员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查验食品的索证情况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当场提供与所查食品相同批次的、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对不能提供有效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4.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食品;
5.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徐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