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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0-25浏览量:

市卫生监督所关于认真落实2002年全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
为加强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卫生厅下发了2002年全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苏卫法监[2002]15号),原徐州市卫生防疫站曾以工作计划的形式对各县(市)区的任务进行了分解。但是,由于卫生体制改革等原因,有些地方对计划的落实不力,未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影响了我市的总体计划。因此,我所再次把2002年全市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把抽检计划纳入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中,并与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各项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按时完成工作计划中安排的任务,及时上报各项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情况(在相应月份的15日前报至我所)。
四、对不合格的产品,应事先将抽检结果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微生物指标不复检)。
五、对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防止抽检工作中出现地方保护、弄虚作假、乱收费等不良行为,避免出现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和抽检过程中的失误。
六、采样程序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应注意所采样品到检验完成时在其标注的保质期限内。
  七、保留样品包装要求尽量完好无损,并按其产品标识标准规定的保存方法储存。产品复检原则要求使用留样产品。应至少将样品保留至省厅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后的一个月,但样品不宜长时间保留的除外。
  八、 各地卫生监督抽检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我所联系。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