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4-01-03浏览量:
一、 涉水产品处罚案例
徐州市卫生监督员 2013年11月11日对徐州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无负压供水设备、不锈钢水箱的生产,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当场对生产场所进行了拍照。经调查,该公司“卫生许可批件”是自己伪造证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分类目录》(卫监督发【2011】80号)的规定,“无负压供水设备、蓄水容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该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无“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用不锈钢水箱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无负压供水设备及饮水用不锈钢水箱,获取违法所得壹拾叁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13699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违法所得数额超过30000元,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处罚案例
2013年8月1日,我所卫生监督员对沛县某医院医疗执业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1、该院正在开展诊疗活动,在该院急诊一楼整形美容科发现某医师正在从事门诊诊疗工作,当场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及《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经调查核实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中未设置医疗美容科(整形美容科),该院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贰仟贰佰捌拾元整,该医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医疗机构未取得职业资格处罚案例
2013年7月4日,我所卫生监督员对云龙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执业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康某某、陈某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康某某、陈某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