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2-08-22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等原则,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举报内容;
(三)被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应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根据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四)当案件货值与罚没金额不一致,或案件货值难以认定,罚没难以执行时,按照适用从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为基数计算,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主任审批,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的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发放奖励;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已制定、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适用本办法;已经按照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不得再适用本部门的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附件4)举报奖励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并参照市级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办结的举报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附件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按审核同意意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通知。奖励申请经市食安办同意后,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二)领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30日内,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发出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发放。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表3)。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等原则,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举报内容;
(三)被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应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根据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四)当案件货值与罚没金额不一致,或案件货值难以认定,罚没难以执行时,按照适用从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为基数计算,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主任审批,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的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发放奖励;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已制定、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适用本办法;已经按照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不得再适用本部门的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附件4)举报奖励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并参照市级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办结的举报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附件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按审核同意意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通知。奖励申请经市食安办同意后,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二)领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30日内,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发出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发放。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表3)。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市食品安全举报电话:12320.
电子邮件:xzsspjb@163.com.
农委:85807578;
商务:12312;
质监:12365;
工商:12315;
药监:80800303;
进出口检验检疫:85635859.
附件:1、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2、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3、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4、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
电子邮件:xzsspjb@163.com.
农委:85807578;
商务:12312;
质监:12365;
工商:12315;
药监:80800303;
进出口检验检疫:85635859.
附件:1、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2、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3、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4、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