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8-07浏览量:
苏卫办监督〔2009〕7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调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状况的卫生设施,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一旦被病原体污染,很可能会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沐浴、游泳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因其具有场所室内空间有限、人员聚集、流动频繁等特点,故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风险较大。因此,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减少传染病空气传播的途径,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见附件),现将卫生部办公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摸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情况。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整体推进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开展摸底调查,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各地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卫生审查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经营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改进、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或有重大隐患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暂停营业,必要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清洗消毒的公共场所,其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不得评定为A级,并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卫生学评价机构和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违反《办法》的行为,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三、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规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和公开技术评估程序,加大全省各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以及乙类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适应全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服务的需求。凡通过技术评估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及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名单,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并对社会公布。通过卫生学评价技术评估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各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主动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在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过程中,必须对清洗消毒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提供公共场所经营者保管,以保证卫生质量。
四、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和档案,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主动联系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及时完成对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工作。
如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委托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进行自检,并留有完整的清洗消毒资料(包括服务合同、清洗消毒实施方案、空调系统竣工图复印件、清洗消毒全过程录像、自检书面结果和清洗消毒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查;如果委托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须由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我厅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相关工作情况总结于2009年12月底前报省卫生监督所。各地执行本通知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意见等工作信息也请及时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报送要求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信息报告要求一致)。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