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4-01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最近一段时期,不断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上有一些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的行动。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
二、 工作重点
(一)对辖区内生产抗(抑)菌制剂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对委托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销售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产品的药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对销售的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等产品,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数量、项目见我部2009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三)对投诉举报产品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要进行抽样检测。
三、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上旬)为启动阶段。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09年4月中旬至8月)为检查阶段。各省(区、市)要在辖区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我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各省(区、市)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附件2)。我部将各地整治情况和督查情况汇总后通报全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要提高对专项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行动的认识,加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实抓细。
(二)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执法。各地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标。
(三)做好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信息,组织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发现违法产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产品可能流向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提出协查意见。接到通报信息和协查意见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向发出通报、协查意见的地方反馈情况。
(四)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各省(区、市)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请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房军、谢杨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监督局,100044
电话:010-68792407;010-68792400(传真)
电子信箱:wsbjdj@sohu.com(密码
附件:1. 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2. 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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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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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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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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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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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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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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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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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无效卫生许可证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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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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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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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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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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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合格产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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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监督员(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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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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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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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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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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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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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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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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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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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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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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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消毒产品委托加工调查表
委托加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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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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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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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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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生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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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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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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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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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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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称 产品批件号 发证日期 加工数量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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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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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委托生产纪录: 1.是 2.否
记录完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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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是否留样: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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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是否检验: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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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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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卫生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