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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2号)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1-22浏览量:

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卫综合〔2009〕2号

各市卫生局:

  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不重视,工作职能履行不到位,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时有发生,损害了卫生系统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督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职责,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遏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隐患,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企业良性运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度工作情况,包括: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本地《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和本部门对现有职责的执行情况。

  2、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情况;

  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情况,是否达到《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0年)》要求;

  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队伍、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职业中毒救治机构建设情况,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情况;

  5、对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督查考核情况,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查考核情况;

  6、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

  7、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建立职业病防治相关信访工作制度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情况;

  8、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成效及面临的问题、困难,今后工作打算和建议。

  (二)卫生监督机构

  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在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1、职业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具备执业资格与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3、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各类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4、职业卫生服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市、区)均应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检查表》(见附件)。请各市卫生局汇总全市自查情况,并形成自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于2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3月份,我厅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自查方案,组织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我厅将组成由厅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检查。

  (二)明确职责,了解实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逐级分解和落实职业病防治任务。同时,通过专项检查真实反映各地、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检查,确保实效。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典型,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要对照法律法规进一步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不断提高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附件: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检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