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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员队伍管理的意见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06-11浏览量:

苏卫监督〔200734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目前,全省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监督执法网络,部分县(市、区)还探索在中心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支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员管理,提升卫生监督员素质,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主要来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含卫生监督分支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卫生监督员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资格考试、定期培训、工作考核和聘任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员管理的组织指导、统一考试试卷命题和阅卷以及卫生监督员的聘任与撤免等工作;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统一考试和定期培训等工作。

  三、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聘任,使用卫生部制作的卫生监督员证件,全省统一编号并加盖省卫生厅印章。卫生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四年。

  四、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对新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举行卫生监督员宣誓仪式。

  卫生监督员誓词为:我是卫生监督员,是人民健康的卫士,我郑重地宣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严格执法,恪尽职守,求真务实,清正廉洁,服从指挥,遵守纪律,无愧于庄严的国徽。

  六、卫生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监督职权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带胸牌号,出示卫生监督证件。

  七、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规定予以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任的;
  (二)已退休或者已调离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
  (三)未接受规定的业务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五)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或者其它公务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宜担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形。
  卫生监督员被撤免后,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徽章等,并集中交省卫生厅统一处理。

  八、卫生监督员证件、徽章、胸牌号、制服由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

  九、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卫生监督员聘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本意见下发前,卫生监督员证件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凡卫生监督员证件有效期届满的,都必须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及时换发卫生监督员证。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法监〔200221号)即日起废止。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送:卫生部,各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