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03-06浏览量:
苏卫应急〔2007〕10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报告是有效开展事件预测预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的关键和条件。近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加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少数地方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确认、分级和报告不够规范;有的单位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视不够,人员配备和培训不到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督导和考核不够;人为干预信息报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如实地报告,又造成防控措施不能迅速落实,贻误事件的控制时机,直接影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促进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快速准确、分级分类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或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人员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培训和指导;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三)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一)传染病疫情。根据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食物中毒。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人。
(三)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报告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意外辐射照射事件。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将信息传递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报告范围、内容和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报告内容要力求准确、全面,避免约数和修饰性词语,具体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即通过行政公文和数据电文等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为及时、快速传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但确切的报告时间、内容、数字等信息以书面文件为准。各种形式的报告内容要一致。
五、事件分级、确认和月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权限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进行复核和重新确认。事件分级一经确认必须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事件的最终分级必须在结案报告发出前予以确认。
从去年9月起,我省已按卫生部要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各市卫生局要以分级确认的当月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等资料为统计分析的数据源,经济损失情况以当月结案的事件为统计数据源,对报告月内发生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带有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市每月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监管、统计和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监控。
六、督导、考核和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质量进行督导,定期对报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要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报告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出现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等情况的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导。今年我厅将组织对各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释义: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四)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释义: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释义:一次食物中毒是指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释义: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以下同。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三)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五)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二)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注:1.“X例以上”包括X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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