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份2006年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7-27浏览量:
卫办监督发〔200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和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决定下半年对部分省区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动员及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2.法规和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总结或可反映培训班情况的文字材料);
3.已经完成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制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数量、监督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材料是否统一规范;
4.违法行为查处、重大案件立案调查、结案以及报告情况;
5.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社会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
(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1.卫生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2.内部执法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3.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4.执法衔接工作情况。
二、督查方法
(一)听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汇报。重点汇报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查处和宣传情况。
(二)查阅资料。主要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法规和技术培训记录、重点监督检查文书、记录、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等材料。
(三)交流座谈。召开座谈会听取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重点抽查职业病多发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采取随机抽查原则,进行现场取证和现场检测。每个督查组检查1-2个市(地),其中,每个市(地)检查用人单位2-4家。
三、督查人员
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部分省市卫生厅局的相关人员组成(见附件)。
四、督查范围
广东、广西、云南、青海、新疆、甘肃、吉林、湖北、黑龙江、安徽、内蒙古、江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督查时间
2006年7月下旬~8月中旬,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督查时间为3-4天(督查组抵、离时间另行电话通知),8月底汇报、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在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为依据,从体现“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工作。
(二)通报卫生部领导对职业病防治近期工作的要求。
(三)在组长单位的领导下,各参加单位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四)督查中各督查组要注意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五)各督查组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
附件:督查组分组名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