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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7-12浏览量:

卫办监督函〔2006301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328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自200251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办法修订稿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730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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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1.doc

附件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说明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