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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1-24浏览量:

卫生部近日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强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意见》还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规范》对消防车道,防火分区,建筑装修材料,消防控制室,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电力及照明系统,消防电梯,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排烟设施,指示标志和消防用电,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变配电室、医用气体用房,放射性医用设备相关设施等做出详细规定。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