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公开征求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7-07浏览量:
卫监督食便函[2004]71号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公开征求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我司组织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文本详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于2005年10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张俭波齐小宁
联系电话:87720035(含传真)
68792408(含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100044
电子邮件:gb2760@tom.com
food@moh.gov.cn
二○○五年七月一日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最早制定于20世纪70年代,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为1996年修订后颁布实施,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标准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GB2760出现了一些不适应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需求的问题,2003年卫生部开始组织修订GB2760。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在卫生部、国标委和科技部的指导下,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专家的支持下,经过两年努力,拟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后的标准包括22大类、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规定了1300余项食品中各类添加剂的使用量。与原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 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总体原则。征求意见稿充分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及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在制定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总体原则时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条件、原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带入到终产品中的判定原则等内容,解决了现行标准在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 调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格式。
(一)征求意见稿参照CAC《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格式,分别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汉语拼音顺序和食品分类号顺序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二)征求意见稿对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单独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例外食品类别。
(三)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便于使用和交流,食品添加剂名称后标注了中国编码、国际编码以及功能类别。上述格式将方便企业和监督人员查询使用。
三、 增加了“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等名词定义,明确标准的使用范围和内容。
四、 增加了配套的食品分类系统。为明确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标准配套制定了食品分类系统(只适用于本标准)。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对每一类别食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该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对原标准的附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附录包括:
规范性附录1:食品用香料名单;
规范性附录2: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酶制剂列入到食品用加工助剂)
规范性附录3: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资料性附录1: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资料性附录2: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征求意见).rar(详见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