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要求各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3-14浏览量:
近日,卫生部通报了2004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卫生部要求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各地要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举办大型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的要求,组织好"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以此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二是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认真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工艺落后的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提请政府责令停建或关闭,从源头抓好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三是做好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时及离岗前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尤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其中,农民工和轮换工应作为重点,对于存在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企业;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证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不具备条件的服务机构不得授予资质。对于已经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并做好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