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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方案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4-12-06浏览量:

一、督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重视
(1) 是否有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分管领导参与管理的程度;
2、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1) 是否将此项培训工作列入2004年重点工作计划;
(2) 培训管理职责是否明确。
3、管理制度与人员配备
(1) 已经下发的文件和工作布置情况;
(2) 是否指定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
(3) 是否有专人分管;
(4) 是否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
4、经费投入情况
(1) 是否划拨专项培训经费;
(2) 经费投入的数量与去向;
(3) 经费投入的保障措施;
(4) 经费投入的程序与监督管理措施。
(二)培训实施
1、师资培训
(1) 是否开展地市级师资培训,有无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
(2) 地市级师资培训数量、内容;
2、教材发放及使用
(1) 是否按照要求发放培训教材、指南及培训光盘;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是否收到免费培训教材及光盘;
(3) 培训教材、指南与光盘使用情况,有无反馈意见和建议。
3、培训活动组织与实施
(1) 是否按照要求的日期完成培训任务
(2) 组织培训活动数量及培训人员数量;
(3) 培训活动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4) 培训活动记录与考核。
4、培训工作管理
(1) 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保障措施的实施;
(2) 卫生技术人员累计培训时间;
(3) 将此项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及考核情况;
(4) 将此项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及考核情况;是否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的学分占年度规定学分的百分比;
(5) 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三)培训效果与监督考核
1、培训监督考核
(1)培训监督考核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2)是否开展培训监督与考核工作;
(3)是否有监督、考核的记录;
2、培训效果评价
(1)采取随机抽查、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培训效果;
(2)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现场模拟演练等方式考核卫生技术人员防治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督查重点
(一)人员:重点为医院感染(传染)科、急诊科医生,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疾病:重点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禽流感。

三、督查工作方法步骤
(一)查阅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情况汇报及总结材料;
(二)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的文件、培训计划与方案、会议记录、培训档案、登记考核等材料;
(三)现场测试:随机抽取省、市、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各20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小时。
(四)模拟演练:可以随机抽查医疗、疾控等单位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诊断与处置的能力。
(五)召开省、市两个小型座谈会,每个座谈会10—15人,参加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了解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培训效果,存在问题等。
(六)向受检省反馈督导检查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向卫生部科教司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做好汇报准备。

四、督查单位的选择
(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受检的市、县(区)、乡和卫生机构。
(二)受检单位数量:省疾控中心1个;省级医院1个;采供血机构1个;两个市及有关市、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各2个;培训机构1个。

五、人员组成、时间及地点
(一)人员组成。由卫生部科教司统一组织,分两批实施,从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医院抽调人员,组建15个督查组,由各省卫生厅科教处长带队,成员包括科教处长1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1名,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或医疗专家1名,教育管理专家1名。
(二)时间:第一批2004年12月6—11日;第二批:2004年12月13—18日。
(三)分组:
第一批:2004年12月6—11日
第一组:赴北京、河北督查。组长:甘肃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组:赴山西、内蒙督查。组长:新疆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三组:赴天津、辽宁督查。组长:宁夏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四组:赴吉林、黑龙江督查。组长:山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五组:赴上海、江苏督查。组长: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六组:赴安徽、江西督查。组长: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七组:赴浙江、河南督查。组长:陕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批:2004年12月13—18日
第八组:赴福建、海南督查。组长:河北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九组:赴山东、陕西督查。组长: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长;
第十组:赴湖北、湖南督查。组长:山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十一组:赴广东、广西督查。组长:天津市卫生局科教处长;
第十二组:赴重庆、贵州督查。组长:辽宁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十三组:赴四川、云南督查。组长: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长;
第十四组:赴甘肃、青海督查。组长:黑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十五组:赴宁夏、新疆(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查。
组长:江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注:本次督查工作暂不对西藏自治区做安排)

(四)卫生部将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随机参加各督查组,巡视督查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及培训教材目录
1、《传染病防治法》;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5、《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
6、《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7、《卫生部关于开展在职卫生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紧急通知》(卫科教发[2004]19号);
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4]16号);
9、《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131号);
1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4]176号);
11、培训教材:《临床医护人员培训指南》、《疾病控制人员培训指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农村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培训教材》、《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指南》、《在职卫生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光盘)》。

七、注意事项与具体要求:
(一)请各督查组在12月2日前,将督查组成员名单及督查工作日程报卫生部科教司。同时报送督查组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请各督查组于行前将到达督查地区的具体航班号或火车车次告知受检地区。
(三)督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此项培训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与培训实效。
(四)受检单位应提供文字汇报材料。督查组不再听取汇报。
(五)工作认真主动、深入细致,勤俭节约、轻车简从、提高效率,原则上在每个省区市工作2-4天。不游山玩水,不接受任何馈赠。
(六)督查组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被督查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接待条件、安排食宿并垫支专家补助费用(每人每工作日不超过100元),卫生部将给予适当补贴。
(七)督查结束后,各组要在一周内向卫生部科教司提交书面报告(组长签名),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并做好汇报准备。电子邮件:wpxin@sina.com, xie1951@sina.com
(八)督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我部科教司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8792247,010-8792248。
(九)考试题目。由科教司统一编制,依据《全国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指南》;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各督查组组长。各督查组复制后直接带到考场。考卷内容注意保密。
提供时间;第一批:在11月30日;第二批:在12月9日。
(十)此次对培训工作的督查是卫生部办公厅文件要求,组织督查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代表的活动代表卫生部,对卫生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