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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4-10-18浏览量:

关于废止《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厅局:
蚊香是广大群众广泛使用的一种卫生杀虫用品,尤其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因其价格低廉,群众仍把它作为驱蚊防病的主要方法。鉴于80年代以前蚊香制品主要以DDT、六六六等禁用杀虫剂为原料,其加工辅料中也含有不同的有害物质(如砷化物、苯并芘等),危害人体健康。为此,1986年中央爱卫会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86〕中爱卫字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曾对监督、规范蚊香的生产和销售,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规定》已不适应依法监督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即行废止。
希望各地在今后组织开展灭蚊活动中继续坚持科学合理用药。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