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加强高考接待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3-05-21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
2003年高校招生考试即将开始,这是我市自出现非典疫情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人群集聚活动,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确保考生的健康安全,市卫生监督所对考生接待单位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要求对辖区接待单位进行培训,并严格监督执行。
一、接待考生的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疾病监控,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各单位管理人员要对每个班次的上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
二、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病人或接待过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停业,采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
三、各接待单位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对公共场所及餐饮场所,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利用停业时间进行空气熏蒸消毒。
四、各接待单位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做好防尘、防蝇和防虫措施。加强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避免超接待能力接待考生。使用中央空调的,要按要求保持通风量并定期清洗消毒。
五、接待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餐饮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六、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服务员、厨师应当带口罩和手套上岗。
七、考生就餐单位应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不得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八、考生用餐必须实行分餐制,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九、用餐场所应设置考生的流水洗手装置。
十、考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供应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供应冷荤凉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十一、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二、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不应超过2个小时,成品超过2小时存放的,不得供应考生。半成品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加工。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 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十三、向考生提供的食谱应当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过批准后方可加工。
十四、向考生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必须具有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十五、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五、接待单位门前应摆放宣传牌,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各卫生监督机构应强化考生驻点单位的餐饮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严格整顿考点周围的餐饮业和商贩,对考点派驻卫生监督员驻点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市卫生监督所将在高考期间对各接待单位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导,对违反本要求的接待单位将进行处罚,并对相关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批评。


抄送:省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