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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0-25浏览量:


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徐卫法监字[2002]3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7月24日颁布,2002年10月仅起施行。《规定》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提供、质证、效力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要求。这对行政机关内部机制的运转方式、行政执法、行政复议都有重大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贯彻。
  同时,各级医疗和卫生机构也应领会《规定》精神,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以便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规定》有80条内容,不便随文印发。请各单位自行在《新法规速递》网站查找,网址:httP// www.law-lib.com。
  徐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21日